存款保险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发表,意味着利率市场化的阶段性政策进一步推进,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已经不新鲜了。 1933年,美国提出“玻璃杯? 《斯蒂格尔法》自成立联邦存款保险企业( fdic )以来,目前全球已有11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相应的银行等存款金融机构依法缴纳保险费后,存款保险机构保护银行吸收的存款,银行破产的,存款人可以依法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
美国的最高保险额为10万美元
美国作为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体系的国家,为了应对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企业( fdic ),保障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款,不接受国会的资金,资金全部来自银行和储蓄机构支付的保险费和投资国库券的收益,并作为国库券的资金来源。 目前,fdic保险基金总额超过440亿美元。
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案》和《2002年联邦存款保险改革法》等法律规定,所有联邦储备系统成员的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企业的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系统的州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存款保险。 从承包范围来看,美国为所有普通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和储蓄账户提供存款保险。 从承包额来看,美国规定每个存款账户的最高保险额为10万美元。
美国存款保险最大的优点是fdic拥有强大的监管功能。 fdic现在是州非美联储成员银行的主要监管者,是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和储蓄贷款机构的辅助监管者。
德国的担保上限是银行资产的30%
德国存款保险组织机构是非正式存款保险模式的典型,以银行领域协会为载体,由国内商业银行体系、储蓄银行体系和合作银行体系三大银行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了三个独立存款保险基金,即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基金。 德国存款保险机构依靠领域自律和市场约束运营,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银行支付的保险费、特别保险费和借款。
20世纪初,德国三大银行集团分别成立德意志银行联邦协会、德意志储蓄银行联邦协会、德意志城乡合作银行联邦协会,一方面保护成员银行和储户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货币、信用、资本市场等相关业务上与金融管理当局建立信息表达的桥梁。 三个协会相对独立,各银行机构自愿参加。
德国最高担保限额为储蓄银行领域各机构自有资金的30%,未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金融机构受1998年成立的德意志银行赔偿机构有限企业的保护。 根据法律和1994年欧盟大体条例设定的最低标准,该机构将保护各存款人90%的存款,但各存款人的最高保障额为2万欧元。
日本不担保外币存款
日本存款保险企业( dicj )由日本政府、日本中央银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属于官银结合的组织模式。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三次重大改革,dicj也不断被赋予新的功能和权力。 现在,日本已经建立了以dicj为中心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理和危机应对体系。 这包括允许dicj接受特别危机管理银行的股份,进一步扩大dicj的财务援助范围,以及允许dicj为破产金融机构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转让或重组过程提供财务援助等。
日本现在使用统一的汇率体系。 每年年初,日本银行领域将根据上年的存款平均余额和日本存款保险企业公布的汇率计算并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其中结算存款的保险费率为0.11%,普通存款的保险费率为0.08%。 从承包范围来看,日本不担保外币存款,而是担保定期存款,定期将存款清零等。 从担保额来看,从1986年开始,存款偿还保证的最高金额为1000万日元及其利息。 存款人1000万日元以内的存款及其利息可以免除承担风险的责任。 即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受风险主体的保险金额超过部分还款额的,应当根据破产银行的财务清算结果决定。
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与国家的经济、金融环境等因素有关,因此每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都有差异。
从赔偿额的角度来看,墨西哥、土耳其对100%的存款全额赔偿智利、瑞士、英国担保了部分存款损失。 另外,一些国家要求存款人“共保”账户资金,澳大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属于这一类。
存款保险制度一般由公共机构或公私合作机构管理,但瑞士、阿根廷和前面介绍的德国由民间机构提供存款保险。 另外,除了瑞士等几个国家以外,所有其他国家都强制银行加入。
来源:时代商情报
标题:“海外存保制度:美保10万美元 德上限为银行资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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