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动记账时期,国债超发行成为不可控制的因素。 偶然的超发成为了摆在当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陶礼明局长面前的难题。 由于邮政银行的特殊体制,在自身资金无法消化的情况下,陶礼明、李春太等人大胆尝试对外投资,目的是将获得的收益用于提前兑现的国债支付,但意外地开辟了个人的“生财之路”。

“挪用超发国债3.4亿对外投资 “阴阳合同”保留账外收益”

据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报道,原邮政储蓄银行行长陶礼明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控制后,与原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管理部社长、原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管理部副社长孙丽娜自行解释违反国债超额发行和对外投资收益一事。

检方表示,2000年至2004年间,陶礼明与李春太协商,李春太先后8次向孙丽娜发行凭证式国债共计4亿2000万元,其中故意发行7期共计3亿2000万元以单位名义陆续转出用于对外投资,并在事件发生前套现

无意中超调后的难题

检方指控称,邮政储蓄局在代理发行国债时,2000年第一期国债无意中超发了1250万元以上。 李春太向陶礼明报告后,陶决定将超发资金以邮政储蓄局的名义对外投资,并将所得收益用于超发国债的兑付。

陶礼明、李春太、孙丽娜等人供述称,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代理发行国债的商业银行严禁超额发行国债和利用超额发行金额进行对外投资。 但是,手工记账时,邮政储蓄银行数万个网点没有计算机网络,难以准确管理发行规模,因此容易发生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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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国债不打算超过1200万元以上,对当时的邮政储蓄局来说是个难题。 “超发部分不能交给财政部,也不能返还给老百姓,但是这些国债到期后,公众必须要求兑付。 ”陶礼明如法庭所示。

根据法庭的供述,由于超发国债当时非常容易发生,陶礼明让李春太调查了解了其他商业银行的方法。 李春太说,通常,商业银行的方法是利用存款和其他自有资金吃饭。 这个方法在邮政储蓄局的特殊体制下行不通。 因为邮政储蓄局没有放贷功能,吸收的存款全部提交给央行,自身资金无法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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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礼明表示,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邮政储蓄局没有自有资金,因此在代发国债的过程中出现了另一个问题。 “有老百姓要求提前兑付国债,作为发行代办机构必须进行兑付,但在国债未到期前,财政部不支付提前兑付的资金,因此代办机构要求先行兑付。”没有自有资金的邮局当然也无法应对提前应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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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陶礼明等人认为,可以应对超发国债对外投资获得的收益提前兑付问题。 但是,之后的现实情况是,对外投资出现赤字后,他们利用虚报提前变卖资金填补赤字的“窟窿”。

故意在超发后投资“熟人之轮”

检方指控称,2000年至2004年间,陶礼明、李春太、孙丽娜等故意超额发行7次国债获得资金对外投资。 其中首次超发的1200万元被汇入北京某投资管理企业账户委托投资。

此前由于无意超发,需要为超发资金找到投资渠道,但随后,投资者越来越需要资金。 前述三人故意超发国债以满足投资者的资金诉求。 根据李春太在庭审中的口供,后7次也不是完全故意overhair,也有被动overhair的成分。 孙丽娜表示,在发行国债的过程中,通过“加量”向各省市分支的分解任务实现了故意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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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表示,2000年3期国债中,李春太故意安排孙丽娜超发行国债1亿元。 经陶礼明同意,转入某信托投资企业北京证券营业部炒股。 第三次超发的9000万元中,8300万元转入东×企业委托理财,700多万元李春太以公公、弟弟、朋友、北京顺×投资企业等名义炒股。 第四次超发的1600万元移交给北京远×企业委托理财。 第五次超发的2600万元委托上述东×企业投资。 第六次超发的5000万元中,400万元的东×企业委托投资,4600万元的上述远×企业委托投资。 第七次超发的4900万元转入昝某管理的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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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表示,陶礼明、李春太、孙丽娜三人分工由陶礼明负责整体,李春太负责对外投资,孙丽娜负责查账。 在对外投资方面,李春太供述说,他担心财政部和央行知道国债超额发行,通常在同学等熟人的圈子里寻找投资对象。

“阴阳合同”的保留利益?

关于投资的目的,三人都表示平均来说才刚刚开始处理国债提前兑付的资金问题。 通过实现超额投资收益,个人私利开始产生。 李春太说,当时的投资收益率通常为10%,国债利率为3%,所以我认为给单位5%就可以了。 剩下的我想留在部门的小金库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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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部分资金以李春太亲属等名义买卖股票外,多以邮政储蓄局名义进行投资。 因此,需要签署投资委托合同,让陶礼明签字并盖上邮政储蓄局的印章。 关于印鉴,陶礼明表示,他没有按照通常的程序,要求在办公室管理印鉴的工作人员把印鉴拿到陶的办公室自己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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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礼明在法庭上表示:“所有对外委托投资的公司都是李春太在找。 我通常不怎么详细审查各个公司。 我通常同意。 ”习性的方法是,每次投资签署两个协议,一个利润为5%,用于国债专家收款。 另一个是10%,是真正的利益。 中间有5%的利差,目的是将收益的一部分留在账本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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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太表示法庭没有签订两个协议,只有一个,不存在“阴阳合同”。 但孙丽娜的口供与陶礼明一致,称收益分别为5%和10%的两个协议,陶礼明出事后,李春太表示放弃了另一份合同。

陶礼明表示,关于国债超发行和对外投资,李春太、孙丽娜不一定全部报告一次,但他没有询问具体的投资目的地和收益。 “我信任李春太他们。 无论事前还是事后,他们报告后,我都同意”。 而且,陶礼明自称,强烈提醒李春太等人,超发国债的金额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规模,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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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投资后,受托投资的企业除支付利润的5%外,还以股票形式向孙丽娜的股票账户汇了60万元。

关于账外收益的处置,李春太咨询陶礼明时,他说不会动。 因为并不是每次对外投资都一定能收回。 检方表示,随后李春太向孙丽娜赠送陶礼明20万元,本人获得49万元,剩余38万元交给孙丽娜。

检方表示,除此之外,陶礼明还安排李春太向北京一家企业提供注册资金950万元,截至事发前未归还。 李春太挪用700万元以上,以亲属的名义炒股,购买不动产。

投资总是有亏损的。 李春太表示,2005年以前的投资几乎都能按期收回本金,但2005年以后,部分资金无法按期收回。 (() ) ( ) ) ) )0)出来后,李春太向陶礼明报告了。 孙丽娜表示,失去空后,他们将利用虚报“提前兑付资金”、挪用国债代办手续费、沉淀的利息等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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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太的“帐外帐”[/s2/]

另外,李春太在年-年期间被指控利用中邮证券总经理职务,以返还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管理部和基金企业的名义,以装饰、会展、广告合作等名义领取中邮证券资金1115万元,以其他名义领取资金100万元。

检方在法庭上指控,李春太从邮政证券获得的资金中,有800万元通过该企业财富管理部金库等渠道汇至青岛某企业,最后用于归还李春太等挪用的国债专家损失空。 另外,250万元用于偿还北京典型银行的贷款,50万元用于归还同事胡某的债务,孙丽娜将66万元返还国债专家,共计11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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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太在法庭上表示,他自己用自己的房产抵押从典型银行贷款的1000万元和同事胡某的50万元债务用于返还国债专家。 这笔1166万元的资金间接全部进入国债账户。 另外,我们认为,这些事实是他自己说明的,也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销毁账簿行为,因此贪污罪的指控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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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太表示,他担心新的国债发行系统在年上线,以前的亏损空不还会被财政部发现,于是急忙向邮政证券银行代理主机部的推荐客户支付佣金的回扣和自己向朋友借钱

但是,在记者发布消息时,需要证明本案连续三天的审判只是完成了法庭调查的阶段。 很多情况还需要法庭调查才能明确。

来源:时代商情报

标题:“挪用超发国债3.4亿对外投资 “阴阳合同”保留账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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