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东亚合作化的历史经验一样,中国农业需要的不是“横向一体化”的大农场,而是小农场+合作社提供的“纵向一体化”的服务,以此克服小农户面对大市场的困境。 这样的路径意味着“公益”化的私利机制,而不是当前中国偏重“私利”的激励机制。 这才是中国农业应该做出的选择。
很多人认为改革时期的农业合作化必须是自下而上的农民自发进程——国家不应该干预,充其量只是一点鼓励和诱惑。 这既是对集体时代的反映,也是“市场化”的决定。 背后的想法是模仿美国和西欧的自愿农业合作组织。 目前,它已成为政府部门和民间乡建设运动的基本信条。
这是言过其实的意见。 首先,不符合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东亚合作化历史的成功经验。 其合作化都来源于政府的积极干预、组织、支持,同时将以前政府管理的资源的相当一部分转让给合作社管理,由合作社吸收以前的基层农户来推进合作化。 政府实际上起着决策的作用。
在中国现有的体制下,政府的政策是关键。 在融资方面,地方政府和公司占绝对特征,但考虑到合作社几乎没有向国家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能性,实际上证明了中国合作化运动的相对弱势并不符合合作化运动自身的不足和客观需要,而是国家政策实践严重偏向于公司 要改变这种状况,政府需要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建设,而不是搁置无为。
另外,可以看出,国家决定的另一个盲点是对“规模经济效益”的迷信,认为“现代化”必须是伴随着“规模化”而来的。 但是,中国和东亚的基本现实是,在许多人稀少的资源存量条件下,小家庭农场必然是其农业主体,与英国农业现代化中的经典资本主义农业(规模化的佃农资本家农业)不同,也是许多人稀少的新大陆——美国农业。
中国现在应该前进的仍然是“小而精”的东亚农业现代化的历史经验之路,而不是英美的“大而粗”模式。 在人少资源存量的情况下,小农场实际上可以实现更高效的土地生产力。 的经济效益规律其实只适用于第二、第三产业,不适用于农业。 农业不需要“横向一体化”的规模化,只需要“纵向一体化”的生产、加、销一体化,但后者不一定要依靠公司企业,合作社才能实现。
在中国目前的现实中,合作化运动不能像欧美国家那样单纯地成为自下而上的自发组织。 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频繁兴起的合作社中,“异化”的“伪”合作社,比真正为其社员谋利的“真”合作社要多。 所谓的“伪”合作社大多是商业或产业资本运营的“反牌”合作社,以此名义争取国家的“项目”、补贴、优惠,但实际上由各利润的资本管理,基本上由出资人和理事长计算,其农户员工实际上是摆设
虽然如此,但也可以看出在上述大环境下,依然有一定比例的合作社是真正为员工服务的合作社。 这证明了对“公益”的追求在中国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也证明了对这种合作社的迫切需求。
今天要做的,首先是抛开我们对“自发性”和“规模化”的两大误解,借鉴东亚农业合作化的历史经验。 其首要来源于历史上的偶然——与日本农政以前流传下来的美国占领(或决定性影响)下的民主化相结合,是自上而下的国家建立的服务体系制度,组成了民主化、自下而上的农民合作社。 笔者将这种模式称为国家指导+农民自主的联结体。 它起着非常广泛的作用,包括许多小农场的农资购买、合作的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的纵向一体化(区别于横向一体化的规模化栽培)。 并且,由于国家机构的积极介入,从基层到全国中央级的金融组织拥有向小农户和合作社提供国家补贴的低息贷款。 它依靠公益化的私利激励,不是简单的私利追求。
东亚农业合作化历史成功的最佳例证是,其员工都是自愿参加的农民,但仍然覆盖了大部分农民。 除了上述服务外,还起到了维持、重建、快速发展农村社区和文化的作用。
19世纪后半期兴起的日本农业合作社,本来首要受到来自西方的自下而上合作思想的影响,但在1900年至1920年间完全纳入了日本国家的自上而下的农政体系。 日本基层政府的首要任务变成了促进日本农业的现代化,包括化肥施用、科学筛选、机械采用和新技术宣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合作社成为政府实施新型农政的首要工具。 作为现代化农政的一部分,政府通过合作社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和销售服务,为之后的综合农协奠定了基础。 该制度在1900年至1920年的20年间,促进了日本农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之后,由于战争的需要,日本的农政将走向更加集中和综合的统一管理。
之后,在美国占领下,日本农业合作组织经历了根本性的改革。 其开始于1945年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和1946年的“第二次农地改革”,并固定于1952年的“农地法”。 这些都是由认可美国罗斯福总统在世界大萧条时期实施的“新政”( newdeal )的美国官员们设计和推动的。 它们特别关注社会公平性,明确了日本农业应以自耕小农户(当时平均每户1.5公顷,即22.5亩耕地)为农业主体。 新法律确定土地所有权基本限定为自耕小农,各耕作土地不得超过(约) 45亩。 (相对地广人稀的北海道除外),向村地主出租土地不得超过15亩。 收取租借地不得超过农地产量的25%。 通过禁止不在村地主,抑制土地流转和外部企业资本进入。 据此,确立了以小规模的自耕家庭农户为中心的农业制度,此前存在的地主经济基本结束。
并且,在1947年的《农业合作社法》中,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明确了将此前由政府支配的合作社民主化的方针。 合作社必须为社员服务,必须是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社,社员必须享有同等的投票权利(每人一票)等基本的民主管理,使农民社员可以通过选举监督和参加合作社的决定。
另外,在合作社组织方面,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与日本政府的“农林水产省”妥协,不以美国式的民间专业合作社为主体,采用了日本战前的综合型农协组织形式。 新的民主化合作社的功能其实相当于以前的基层政府农政。 这是由政府主导,让合作社纳入基层农政的改革。
在那样的历史背景下,日本农协“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农协”或“全农”)向职员提供以下服务。 通过集中购买化肥、机械、农药、良种等农业生产资料,获得给员工优惠的比较便宜的价格。 提供储运、加工、运输、销售等纵向一体化服务,协助小农户绕过中间商直接与买方对接——“农协”成为享有极高声誉的企业品牌; 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支持农场制定生产计划,据此仔细估算成员农资需求,适当系统地购买和进口农机、饲料等农资,同样通过扩大规模购买享受最高折扣; 组织和承办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水利和土地整理。 合作社还特别推动和组织农户在农资录用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大型机械的采用。 而且,在最基层的农村,农协还起到了建立社区活动中心、提供社会保障、组织活动等维持农村社区的作用。 例如,每年一次的运动大会(有多场村与村的比赛),为员工组织温泉度假、国内外旅行等活动。
这些基层农协组织信用社,扩大了以前基层政府通过合作社向员工提供的金融服务。 20世纪50年代中期,农林水产省组织了两种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 一是农业金融企业,向农民提供低息长时间融资,其实际运营通过合作社与农民交接。 二是向合作社提供具有国家资金支持性质的低息贷款,以此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在这种制度下,基层农协组织信用社成为员工们存款最重要的地方,也是其贷款最重要的来源,发挥着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最重要的“银行”的作用。 在摩尔调查的20世纪80年代末,各员工可以以每月0.5%的低息从信用社贷款,也可以从农协的农资店信用购买农资。 基于这些基层信用社设立的全国性农林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金”)是大型全球化机构,当时是日本第六大银行,其投资组合中包含相当比例(当时利率较高)的美国财政部债券,农协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 与今天的中国相比,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区别。
上述制度使日本农业进入近现代一个世纪( 1880年—1980年)中农业迅速发展的25年黄金期) 1945年—1970年),其间农业生产无论农业人口有无减少,年增长率平均达到3%以上) 1945年—1955年 1955年—1970年,3.2% ),20多年间增长了两倍以上,为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它是一个通过合作化促进和维持小农与大市场联系的系统,成功地使农村生活的人民没有大规模无产化(例如18世纪英国古典的资本主义农业革命)。 它给小农场的农民有尊严的生活,不产生贫富差距。
在日本经济高度发达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日本农协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农业占劳动者的比例和gdp比例大幅缩小( 1985年只占gdp的3.9% )的趋势下,政府首先于1970年和1980年两次修改了1952年的《农地法》,第一是逐渐取消了之前农户的农地规模限制,允许规模化农业, 农业生产增长率为1945年至1970年的3.3。 之后,在国民经济和人均收入持续增加的情况下,农协的金融组织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另一方面,大规模、快速地发展了保险(主要是土地、住房、人寿保险)和资产管理等其他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基层农协相继合并成为更大规模的组织,适应新的国际竞争形势,从1955年的12834个基层合作社合并到1985年的4303、2002年的1111、年的719,可以看出其变化之激烈。 这些近期变化的效果和农协未来的快速发展方向还有待注意。
以上简要总结证明了所谓的“东亚模式”,准确地说是指在农业快速发展方面,二战后在特殊的历史情况下形成的巨大的历史偶然性,即日本明治时代后期的现代化农政模式(合作社的作用是以国家的现代化农政为 在战后美国的占领下,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社法》的民主化,形成了以小自耕农为主体、民主化的合作社,基本终结了地主经济,通过农协体系掌握并实施了原有的农政资源和功能。 它们实现了农业的生产、加、销纵向一体化,从而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合作社组织,但吸取了日本农政机构原有的综合特征和功能(与美国和通常的西方专业型合作社完全不同)。
日本农协战后黄金时代与战前的日本农政模式不同,也区别于日本农协在国民经济和人均gdp高度发达、农业所占gdp比例迅速减少(每年1.2 ) )后面临的新的变迁趋势。 战前和21世纪日本农协的模式不适用于中国今后的短、中期。 目前,中国需要借鉴的是日本战后几十年的农业黄金时期的经验。 这展示了国家领导和农民自治相结合的合作社的经验,既不是纯粹自上而下的日本战前的经验,也不是英美和西欧纯粹自发的合作社的经验。 它组织着小规模家庭农场的纵向一体化,绝不是美国的大面积农业公司,包括公司型的高度规模化和雇佣者的“家庭农场”,也不是古典英国雇佣资本主义公司型农场。 这才是“东亚农业合作化模式”的核心。
认为农业现代化需要以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横向一体化大农场为主体。 但实际上并不适合中国小农经济。 对今天的中国来说,最具可比性和参考性的不是18世纪的英国、19世纪和20世纪的美国,而是日本农业现代化黄金时期的历史经验。
回顾美国、日本、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历史,美国的模式显然不适用于中国。 1970年,美国农业的男性劳动力(女性劳动力)平均耕作的土地面积是日本的82倍以上。 之间的区别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现代化模式。 美国农业现代化依赖的是节约劳动力的机械化。 ——1970年,每名男性劳动力使用一台拖拉机,而这一年,日本每45名男性劳动力只使用一台拖拉机。 因为,美国各男性劳动力的产量(以小麦等量计算,约为日本的10倍。 但是,日本的单位土地产量反而是美国的10倍。 其中重要的是节约土地的“小而精”农业生产,与美国的“大而粗”模式完全不同。 其“小巧精致”的性质,日本越来越多地采用提高地力的化肥,约为美国的4.3倍,但节约劳动力的拖拉机却是美国的1/45。
显然,中国更是如此,需要节约土地,而不是劳动力的“小而精”模式。 1970年,每男性劳动力的耕地面积约为美国的1/236。 这样人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必然依赖日本/东亚模式,而不是美国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极高的机械化和雇佣劳动)的公司型农场,包括公司型的大“家庭农场”。 目前,美国9%最大的农场占农业总产量的73%,美国农业雇佣者——共计80万美国雇佣者和100万至200万“非法”移民雇佣者——的大多数。
适用于中国的也不是英国经验中的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大农场。 虽然英格兰土地资源的存量与“新大陆”美国有一定距离,但与日本和中国相比,显然依然是一个人数相对较少的国家。 1880年,英格兰男性劳动力的耕作面积接近美国( 17公顷对25公顷) ),远远超过日本( 1公顷)和中国) 1.5公顷。 1970年也一样,英格兰的男性劳动力耕种34公顷,而日本为2公顷,中国为0.7公顷。
适用于中国的是日本战后农业的迅速发展经验。 今天的中国农业和1965年的日本农业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首先是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1965年的日本为10%,年的中国也为10%。 然后是每个劳动力(包括女性)的平均耕作面积。 日本9亩,中国10亩。 另外,农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例,日本为23.5%,中国为33.6%。
具体到哪个年代的日本经验最适合今天的中国,除了上述农业占gdp的比例外,最能证明问题的是人均gdp的历史数据,足以证明两个经济区块不同的快速发展阶段。 日本在20世纪初已经进入了相当快速的经济快速发展阶段,1913年人均gdp已经达到了当年中国的约250%,1978年中国人均gdp超过了约42%。 1978年,日本的人均gdp已经达到了当年中国的约1287%,2003年中国的约262%。 在台湾和韩国,1978年也达到了同年中国的约571%和约416%。 2003年日本人均gdp约为中国的4.4倍,年约为5.7倍,不太具有可比性。 中国需要借鉴的经验是1965年前后日本的农业黄金时代和1970年前后几十年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历史经验,也就是上述集中阐述的“东亚农业合作化”模式。
许多研究表明,在今天的中国,小家庭农场的亩产净利润仍然高于规模化的大农场。 这首先是因为在目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规模化的大农场需要支付相当昂贵的地租(转包费),不需要种植自家承包地的小家庭农场。 更重要的是,规模化的大农场需要依靠全职雇工,小家庭农场可以依靠自己的劳动力,现在是比较廉价的家庭补助劳动力(老人和女性)。 并且,可以依赖农民为了自身利益而耕作的激励,不需要雇佣监管者。 所以很多土地流转的农业公司企业放弃大规模经营,使用更高效的东西,通过包购、协议、合同等方法利用小家庭农场的特点提高经济效益。
需要证明的是,机械化本身不足以促使农场规模化。 这是因为随着劳动力“机会价格”(外出赚钱的工资)的上升,中国的小农场现在也雇佣了很多机械耕作、机械广播、机械回收服务。 但是,在农场管理方面,仍然多为手工劳动,多依赖廉价的家庭补助劳动力而不是全职雇工。 而且,正如高原在鲁西北的扎实调查中说明的那样,机械化的耕-播-收工程中,仍然需要辅助劳动力。 播种时给播种机补充种子,收获时把玉米和小麦转移到三轮车上等。 无论在哪方面,小农户都有一定的特点,不像公司化的大企业那样依赖全职雇佣者,而是越来越依赖自身或(通过社区关系雇佣的)本村廉价的家庭补助劳动力。
陈洁、刘锐、张建伦对安徽省两县十村70户谷物农户的调查采访研究表明,谷物产量10亩-100亩小农户的亩产(不包括恢复因素)和亩产净利润均明显高于100亩- 1000亩大农场。 王德福、桂华对安徽南部“林村”的谷物种植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列举姚某夫妇的情况作为代表。 以前,通过在本村附近转包土地,种植了40亩土地,稻谷亩产1200斤。 此后,在该地政府积极推进的土地流转下,转包越来越多的土地经营了300亩,但亩产达到800斤—1000斤,同时严重亏损。 其中,很明显,采用自家劳动力的小农场在管理方面将是“精耕细作”。 这将导致明显减产,因为达到更高的亩产,依赖雇主的大农场没有达到同等水平。 而且,通过与雇佣者移动土地进行经营,其价格远远高于采用自家辅助劳动力的小家庭农场。 这就是人少“小而精”的耕作和土地多人少“大而粗”的耕作的基本区别。
上面列举的是粮食栽培的例子。 近二十年来兴起,笔者称之为“隐性农业革命”的“资本和劳动双重密集化”的“新农业”,即高附加值的“设施蔬菜”、水果、栽培和饲养的组合等,都是“小而精”的农业,如1 -。 显然,不适用于大面积的“规模经济效益”信条。
其根源在于,存在着偏向政府规模经营背后的错误信条,完全不认识依赖有机能源(人力和地力)的农业经济限制,错误地认为这与能够采用无机矿物能源,大幅提高生产率的工业相同。
战后通过引入日本的东亚农业现代化模式,可以首先应对中国当今的社会危机。 它有助于农民绕开目前中间商获得的利润,提高农民收入。 支持小农户融资,可以进行更高度现代化的经营。 然后,可以向合作社贷款推动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起来,能给大部分农民带来真正有尊严的生活。 此外,它还有助于维护中国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依据的村落社区。 所有这一切,一定会使中国社会脱离危机型基尼系数。 美国中央情报局( c.i.a.)给出的数字为年47.2,中国自己的国家统计局给出的数字为年46.9,为c.i.a。 与的数字相当。 而且,农村大多数人收入的提高确实会大规模扩大中国的国内市场(内需),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快速发展。
2006年国家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合作化运动似乎进入了繁荣、快速发展的时期。 年国家农业、改革、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9部门发布的《意见》显示,我国现有合作社121万户,入职农户约8985万户,各合作社平均有75户农民会员,总数为全国农户34.6%户 其中,“9个部门的意见”为10%,即12万个合作社被称为“模范”合作社。
但是,一点具体的调查研究表明,与今天的专业合作社实际上鱼龙混杂。 楼栋、孔祥智根据北京、河北、黑龙江三省(市) 72个合作社的问卷调查,理事会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的差异(特别是投资差异,可以不由某些合作社成员出资)“异质性”)越大,理事会的权力就越大 在调查的72个合作社中,一半以上( 37家)的理事会成员的出资超过了全公司的50%,60家理事长的出资为全公司最多。 也就是说,被调查的合作社有一半以上基本上是由资本而不是农民员工操作的。
仧志辉、温铁军等的解体,证明了在“资本下乡”的大趋势下,有两大资本来源。 一种是简单的、逐利的“产业和商业”资本,追求的是资本所有人的最高收益率。 一是在国家战术“招商引资”的决定下,县级和县级以下政府主要涉农部门(农业局、科技局、供销社等)全力配合,参与招商引资总战术,提供国家资本支持。 对于投资民间资本者来说,得到国家的协助和支援而获得更高的回报,真的不是什么值得高兴的事。 对政府部门来说,其激励的一方面是部门自身(为了招商引资而得到的国家援助)的增收,另一方面是官员们的个人业绩,或者是回扣。 在这样的大趋势下,农村社会的分化,也就是仧志辉、温铁军被称为“大户食小户”的现象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表现的一部分是,被吸引的资本(或部门资本)借用合作社的名义获得越来越多国家的补贴和优惠。 相比之下,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完全没有这样强大的动力,也无法从现有的金融制度中获得合作化所需的贷款。
正是这样的结构逻辑推动了“伪”合作社的兴起。 一方面有学者认为,目前的合作社中,只有20%是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社,剩下的都是伪合作社,另一方面刘老石根据多年参与农村建筑业的经验争论,其实很多所谓的“伪”合作社都是半真半假的,半企业半合作社的 另一方面,它们确实相当高度地由资本投入者掌握; 另一方面,这些也会给小农户的员工带来一定的好处。 刘老石是估计为规范和农民利益服务的合作社可能达到总数的20%的实质上是产业或商业企业的“反哺”合作社,职员很少参加。 办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得到政府的项目支持,占合作社总数的比例可能约为30%。 但是,约40%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半真半假合作社,不应简单地认为是“假”合作社。
苑鹏根据其研究积累,对目前的合作社作了以下类型的概述。 一是资本主义加工公司与为其提供原料的农户的结合,实质上是一种包购制度。 另一个是商业购销组织,由商业资本为增加顾客与农民协商,组织名义上的合作社。 一是土地开发商以合作社的名义移动和承包土地,真正的目的是进行旅游、房地产等非农开发。 四是主要由村干部组织的合作社。
另外,黄祖辉等的一项研究表明,四川和黑龙江58个“示范”专业合作社的研究表明,合作社中由干部和技术人员发起和掌握的比例较高,农民自身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 在58个“模范”合作社中,只有7个实行了“每人一票”的制度。 在所有这些合作社被调查的员工中,只有一个认为他举手表决起了作用。 而且,合作社致命的弱点是不能融资。
郑丹、王伟对青岛市和青海省合作社的237份比较有效的问卷调查显示,供销社、龙头公司、农技部门“承担”的合作社分别占总数的10%—15%,即约占总数的30%—45%; 其余为“农民组建”(包括养殖业者、经纪人、运输业者、乡镇干部),占58.2%。 很明显,为“外部干预”而组织的合作社不少,也有可能占大多数。 调查显示,34.4%的合作社通常不需要员工投入任何资本加入合作社,在合作社的决定中几乎等于没有发言权。
尽管如此,同一项研究也证明,接受他们调查的合作社大部分都建立了民主化制度。 几乎都成立了成员大会,每年平均举行2.9次成员大会,其中71.6%的合作社使用每人一票的方法。 81.4%开展了销售活动,71.4%为成员提供了技术服务,68.6%为成员提供了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 很明显,接受这些调查的合作社大多相当规范化和民主化,开始为员工服务。 不应该仅仅认为是“伪”合作社。
并且,阎占定等人经过几年的调查,用问卷调查了湖北省四县一市的413名合作社成员,包括对湖南、湖北省388个合作社党组织情况的年和年问卷调查,特别强调了两种被认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方向 一个是供销社或农机部门有才能的人领导建设的合作社,大多在比较贫困的村子里。 一种是村干部带头成立的“村社一体”合作社,或“成功”的合作社支持社员竞选村干部的“社村一体”合作社。 阎占定强调,这些是有“政治参与”的合作社,有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捐赠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在内的“社会参与”。 在他调查的湖南、湖北两省合作社中,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为员工和其他村民调解纠纷,得到被调查44%的员工的好评,被认为在这方面发挥着比村干部更好的作用。 阎占定认为,这些是这几年在合作化实践中出现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快速发展方向。
另外,黄祖辉等对云南等七省烟草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国家烟草部门对烟草合作社的繁荣和快速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民主管理方面略有欠缺,但比较坚决地执行员工利益第一的政策。 据此,黄祖辉等认为,如果民主治理能够实现外部干预和某种“均衡”,将是良好的快速发展方向。
对湖北恩施市烟草农户焦长权的详细调查,从微观层面更详细地说明了国家烟草部门在该地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烟草农户提供新型烟厂,组织农机合作社和服务队伍,设立育苗场,设立烟草育苗场。 尽管如此,烟农仍以小家庭经营为主,平均规模适中的“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18亩,极少超过30亩,这样的“新烟农”“新农业”是该地农村社区重要的骨干力量
最后是关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蔬菜栽培成功案例的调查报告。 这块土地从20世纪8年代开始,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到现在已经形成了80万亩“设施蔬菜”种植基地,以比较简单廉价的1亩到3亩“中小拱门”的家庭生产为主,其中40%以上已经组织了236家合作社给员工加工和销售
以上简要总结只是现有大量文献中的一小部分,但可以认为目前存在的合作社的简要描述,即“假”或“反牌”合作社相当普遍。 事实上,“真”合作社今天面临的是一个非常有力的制度性障碍。 国家全力吸引外资,偏重于公司和大企业,偏重于通过个人利益激励机制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国家名义上也支持合作社,但力量相对小得多,最关键的是其金融机构基本上只是向公司的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融资。 正如许多研究者指出的那样,融资难是合作社快速发展的第一个瓶颈。
在笔者看来,在客观环境下,居然至少有24万个(约占121万合作社总数的20%,农民职工约有1800万户) )相当民主化的合作社兴起并正常运转,这不是没有合作化的前景,而是 拙劣的想法是,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24万合作社满足民主化要求的标准是意想不到的了不起的业绩。 要想国家大力推进合作化,这24万合作社的理事长和其他重要人员是现成的骨干。
连带的问题是,一位论者对干部和政府部门领导的合作社谈了一定的保存意见。 这样的合作社被认为不符合自下而上的自发要求,也许是因为这样的合作社让人联想到了过去国家过度干涉的集体制度。 我觉得这也太苛刻了。 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包括民营公司在内的最成功的项目,几乎都是国家体系积极推进和支持的项目。 我们为什么要作茧自缚,要求国家不要介入合作社的建设? 当然,有些部门的能人干部只是建立了谋私利的“反牌”合作社,当然,如果出于公益动机同时给普通农民带来了实际利益,那么即使没有真正的民主运营,也应该简单否定非农民自愿成立的合作社。
从大局上看,毕竟东亚的合作化历史可能是对我们最有启发的。 从一开始就很现实地明确了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的主体。 虽然认识到产业需要规模经济效益,但由于这种误解,我们并不认为农业也必须遵循同样的规律,而是盲目追求西方的横向一体化大农场。 而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小农户需要集生产、加、销于一体的纵向一体化服务,为了分散的小农户获得与市场平等交往的权利,为了农民尽可能保存其利益,使其产品尽可能与顾客直接对接 但是,没有错误地认为只有公司企业和商业资本才能提供小农户所需的纵向一体化,而是积极建设民主合作社实现小农户纵向一体化。
无论如何,今天中国农业应该选择的道路,都不符合以中国实际“龙头公司”为主体的西方古典资本主义农业的快速发展模式,而是新大陆型规模化、极高机械化和相当一部分雇佣者(特别是外来“非法”移民工人)经营的美国农业公司和公司型“家庭农场” 这两种模式明显不符合中国人少的基本国情。 我们必须做的是面对现实。 这是中国约2亿农业就业者每劳动力10亩耕地的现实。 他们才是中国农业的第一实体。
幸运的是,中国实际上顺利完成了基于东亚合作化经验的土地改革。 是由小规模家庭农场组成的农业主体。 中国也拥有比战前的日本农政完全强大的农政体系。 现在应该做的是战后日本实施的合作化改革。 使合作社成为国家明确、农民为主体通过他们主持的公益性合作社追求自身利益、国家掌握信用社、销售公司、农技宣传服务站等机构资源和功能的实体。 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类似战后日本农林水产省组织的金融服务体系制度,使国家机构向合作社和小农户提供低息贷款,甚至保险、资产管理等服务。
来源:时代商情报
标题:“东亚农业合作化历史经验及其借鉴意义”
地址:http://www.sibuweilaijishi.com/sdjj/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