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慕阳因红色通缉令被通缉。

9月27日,中国警方在泰国执法机关的协助下逮捕了经济犯罪嫌疑人庞某,并将其从曼谷押往北京。 总公司记者金良快摄影

今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猎狐”抓捕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以来,逮捕了180名逃离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犯罪嫌疑人。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记者黄风向新京报表示,目前,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目的地为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 中国境外追击通常有四种方法,最重要的是引渡,除此之外还有遣返、异地追诉、遣返三种替代方法。 这四种方法也决定了我国与国外的合作方法。

“中国猎狐发160个红色通缉令:劝返最具中国特色”

中国在与其他国家合作逃亡国外追讨赃款时取得了那些成果,还存在那些问题? 欧美国家被跨国追赶逃跑时,采取了那些措施?

引渡易受政治影响

引渡是逃亡国外最重要的司法协助方法。 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与3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迅速的中国国家。 但是,国际引渡合作面临许多限制。

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最重要的司法协助方法。

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了引渡条约。 这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 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与3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迅速的中国国家。

引渡条约可以为逃亡国外提供途径保障。 2009年,涉案金额近1亿元的特大金融诈骗案主犯之一沈磊成功回国。 沈磊畏罪潜逃后,中国警方立即通过国际刑警发布了红色通缉令。

2009年6月19日,阿尔巴尼亚警方在该国机场捕获沈磊。 由于中国和阿尔巴尼亚签署了引渡条约,中方立即向阿正式提出引渡请求。 经阿法院判决,在完成所有司法手续后,阿司法部决定将沈磊从阿尔巴尼亚移交给中国。 10月15日,中国警方将其押送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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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引渡条约时,“我们可以援用多边条约开展引渡合作。 》黄风说,例如中澳双边引渡条约尚未生效,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三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成员,《这些公约》中也有引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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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引渡合作面临着诸多限制,如政治犯罪的例外大体上是死刑的引渡大体上是如此。 然后,他说:“任何国家都不能与世界所有国家缔结引渡条约。 这很难。 ”。 黄风说,美国目前与100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但仍不能与世界所有国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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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有中国特色

专家表示,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解决时间长、手续繁琐,且面临诸多限制。 相比之下,建议退换货更有效率。

由于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时,经常面临政治、司法等障碍,因此产生了一点替代措施。 首先有遣返、异地追诉等。

遣返一般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理由,将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

2008年8月,骗取两机构养老保险金2425万元的邓心志被送回中国,成为加拿大成功遣返的第一名中海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 年7月,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遣返加拿大回国。

“中美没有引渡条约,所以美国驱逐中国也是以遣返非法移民的方法为首要。 ”黄风说:“我们也将向美国遣返一些罪犯。 这些罪犯被公安机关遣返为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者。 ”。

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方式,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亡者藏匿国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亡者违反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进行逮捕和追诉。 在中国银行开平分行特大贪污案逃犯的追捕过程中,异地追诉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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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是中国特色引渡的替代方式,是说服外国逃离者自愿回国的来信。

2007年8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元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 胡星受贿额达4000多万,事发后逃跑,但未被判处死刑。 这是因为法院认为胡星有自首情节,有悔恨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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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的自首小故事,是因为在外逃的过程中接受了我国办事员的劝告。 胡星事件后逃到了新加坡。 2007年2月17日,云南省公安机关专责小组赶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在胡星住的酒店咖啡厅与胡进行面对面交谈,说服其回国并投稿。 结果,胡星在专务团员的劝说下,自愿回国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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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风表示,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解决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面临限制。 相比之下,劝退更有效率,主动权掌握在我们自己手里。

从黄风来看,《劝回》有一举三得的效果。 对于办案的司法机关来说,遣返成功意味着逃亡目的已经实现,对于逃亡者藏匿的国家来说,外国逃亡者自愿回国接受审判,将节省国际合作和开展国内法律程序所需的资源,有利于本国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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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缉令抑制逃犯

在国外追击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重要犯人的通报。 对犯人的举报有很多种,其中红色通缉令最接近“国际逮捕令”。 国际刑警组织与中国嫌疑人签发的红色通缉令相比,达到了160件。

除了与嫌疑人的逃亡国合作外,中国也与国际刑警组织密切合作。 国际刑警组织是除海外联盟外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警察组织,包括190名成员。

在国外追捕逃犯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重要犯人的通报。 对犯人的举报有很多种,其中红色通缉令最接近“国际逮捕令”。 国际刑警组织成员中心局接到红色通缉令后,可以根据通缉令查明和逮捕举报人,并按照本国相关法律协助国际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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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际刑警组织官网消息,截至11月1日,国际刑警组织与中国嫌疑人签发的红色通缉令相比共有160件。 这些举报人中包括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等犯罪嫌疑人,也包括诈骗、贪污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其中,原河北省党委书记程维高之子程慕阳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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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缉消息,程慕阳1969年出生于江苏常州,身高1.77米,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占、窃取、片区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犯罪”。 隐匿、转移、收购、成为代理人,出售明知是通过犯罪获得的财产。 ”

据媒体报道,程慕阳帮助程维高秘书李真转移赃物,或勾结他人共同贪污国家资产535万元。 2000年9月4日,程慕阳离开港口逃往加拿大,至今仍未被捕。

年8月12日,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企业实际控制人陈怡携款潜逃。 在专题小组的要求下,中国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了红色通缉令,并向190名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发出了协助通报。 中国警方与斐济执法部门合作,在斐济逮捕陈怡,并于8月19日晚将陈遣送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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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共享被没收的资产

关于没收的资产的最终处置,共享是国际惯例。 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同样的协定。 专家称,联合追赃将考验中国的取证能力。

要追踪跨国经济犯罪嫌疑人,不仅要逃亡,还必须追踪赃物。

关于没收的资产的处置,共享是国际惯例。 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同样的协定。 在美国,共享被没收资产的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做出的“贡献”。 重要的合作共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的合作共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共享的比例通常不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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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风介绍说,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中有“资产共享”的规定,根据该法规,他国成功追缴资产后,澳大利亚方面有权共享被没收的资产。 但是,澳大利亚法律没有决定没收的资产的共享比例,共享额取决于请求国提供证据资料的分量、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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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风说,关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中国至今没有共享机制,至今仍在慢慢改变。 “我国的禁毒法规定,被没收的资产可以与外国共享。 去年,我国与加拿大签订了受益追缴和共享的协议。 ”

黄风强调,合作追赃将考验中国的取证能力。 “例如,用洗钱方法转移到国外的赃物,首先必须确认是犯罪所得,是在中国发生的商业犯罪。 这些资料需要中方提供。 ”

黄风表示,如果不提供这些资料,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澳大利亚购买不动产,并按照澳大利亚法律进行不动产登记,澳大利亚方面将认为这些资产是合法所得,不能随意没收。 只有中方提供证据,说明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购买不动产的资金来源于违法犯罪行为,澳大利亚方面才能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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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欧洲联盟:欧洲逮捕令更方便

欧盟的逮捕令制度比引渡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更迅速、更简便。

欧盟成员国已经签署了《欧洲引渡条约》,但引渡手续多而复杂,需要时间,因此,欧盟成员国呼吁取消引渡制度,建立新的、简单快捷的人员移交制度。

2002年,欧盟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关于成员国之间采用欧洲逮捕令和逮捕制度的框架性决定》。 该决定废除了各会员国之间以前流传的引渡制度,取而代之的是新的逮捕令和引渡制度。 犯罪地国发出欧洲逮捕令后,欧盟成员国之间必须基于相互承认,几乎毫不犹豫地执行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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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风介绍说,“欧洲逮捕令是统一的格式,其中列举了特定的犯罪,属于这一列举的犯罪范围内,只要签发的逮捕令符合统一的格式,欧盟成员国就会相互承认,相互履行。”

逮捕令制度早于引渡。 根据规定,成功移交逃犯最多不超过90天,如果被请求人同意,移交决定必须在10天内作出。 而且,国际引渡合作的重要性之一大致上是双重犯罪,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都制定法律,都认为其中一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必须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才能进行引渡。 逮捕令削弱了这个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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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令生效的2004年,欧盟成员国之间成功引渡罪犯的平均时间从以前的9个月下降到43天。

美国:绑架者[/s2/]

目前,美国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引渡是国外追击的首要做法。

美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毒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国际禁止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涉及追究犯罪所得国际合作条款的国际公约。

在调查和追缴犯罪所得方面,美国所有执法机构都负有法律责任。 在联邦一级,司法部“有组织犯罪和诈骗所”、“资产没收和洗钱所”、刑警局“国际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非法资产的调查、追缴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工作。 在地方一级,各州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按照司法部的指示执行关于追查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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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土安全部管辖的“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在美国本土设有150个办公室,同时侧重于外国执法机构的合作,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罪犯搜查、资产冻结、没收。

除了引渡之外,美国境外追击的替代手段中还有陷阱、绑架等有点极端的手段。 但是,绑架是“强行解决”的手段,很可能会引起国与国之间的紧张关系。 因此,这种方式也面临着许多争论。

来源:时代商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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