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开欺诈责任的认定
――斯特朗斯基诉康明斯发动机企业案
企业对未来的业绩估计过于乐观,但预言不准确,是否构成了证券欺诈? 股东的损失可以赔偿吗? 本案是20世纪8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典型案例。 投资者斯特朗斯基起诉康明斯发动机公司,称康明斯公司有责任披露担保费用,但关于康明斯公司担保费用相关问题的陈述没有披露所有新闻。 因为这是误会。 地区法院认为康明斯基担保费用增加的消息不会使陈述不实,地区法院驳回了斯特朗斯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不得提起同样的诉讼。 巡回法院认为特伦斯基可以继续起诉,送回原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被告康明斯发动机企业是单列式发动机和v型柴油机的重要设计商和制造商。 原告在艾伦·斯特朗斯基指出,对康明斯企业提起了集团诉讼,并存在证券欺诈行为。
斯特朗斯基指出,由于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新的排气标准,1988年康明斯公司开始生产重新设计的发动机。 由于太着急了,发动机有设计上的缺陷,同时维修这些发动机的相关费用(保修费用)也在增加。 从1988年末到1989年初,康明斯公司频繁收到许多新设计的发动机的保修请求,保修请求和费用比预计的原计划和原目标高了几十万美元。 1988年秋,康明斯公司董事会开始担心收购知名企业汉森集团(美国)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汉森”)并恶意收购。 为了阻止这个计划,康明斯公司的董事们设计了他们称为“柴油机计划”的方案。 到1989年3月,董事们对汉森的研究表明,汉森通常会收购股价被低估的企业。 之后,汉森辞去企业管理层职务,改用自己——敌对收购一般如此。 为了保护自己,阻止收购,康明斯公司的董事们密谋掩盖新设计引擎有问题,以提高企业股票的价值。
特兰斯基认为,康明斯公司对担保费用上涨保持沉默,没有履行更新担保费用陈述的责任,违反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b-5规则。
地区法院驳回了斯特朗斯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不得提起同样的诉讼。 地区法院认为,康明斯后来发现的消息,即担保费用的增加,不在前面提到的范围内,因此康明斯没有责任披露这些消息。 如果没有公开义务,不公布重大新闻也不会成为欺诈行为。 因此,有关担保费用增加的消息不会使陈述不实。
在上诉程序中,斯特朗斯基又想出了一个诉讼战略。 也就是说,康明斯的预测陈述在撰写时有误导性和欺骗性,也有模糊的论点。 也就是说,康明斯有责任进行“越来越多的披露”。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地区法院驳回斯特朗斯基诉讼请求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可以进行审查。 基于巡回法院有责任重新审理此案并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纠正的理论,巡回法院认为特兰斯基可以继续起诉。 地区法院只拒绝允许斯特朗斯基提出新的法律理论,不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巡回法院部分维持原审,部分推翻原审,送回原法院根据巡回法院的意见重新审理。
来源:时代商情报
标题:“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范例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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