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nhk电视台11月21日报道称,为了解决二战中日军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日本政府计划近期内启动位于中国吉林的相关设施。 日本政府于2000年开始在中国各地回收和解决日军遗留在中国的毒气武器等。
在此期间,吉林省哈尔瓦里奇检测出30万至40万枚有毒气体弹埋在地下。 日本政府决定加速将其销毁解决,并在这里建设解决设施。 11月30日还将举行启动仪式。
日本政府从2000年开始与中国合作回收日本二战遗留的各种武器。 但是,以往把重点放在发现和回收遗留武器上,没有真正着手解决回收的武器。 现在,完全解决设施,开始解决遗留武器的事业,将是日本向日军在中国遗留武器的解决事业迈进了一大步。
难以调查遗留下来的化武
日军在侵华战争中,在中国许多地区用惨无人道的方法研究和生产生物和化学武器,并多次对中国军民采用这些武器。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许多来不及采用的生化武器被日本侵略军扔到河里,或者埋在地下,或者作为普通武器被扔到军火库,遗弃在中国境内。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有关部门的专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调查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情况。 最终得出的初步结论是,日军在中国遗弃的化学武器约200万件,各类毒剂100多吨,直接受害人员已有2000多人,许多地区的人员和环境处于这些化学武器的严重威胁之中。
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约100个地点陆续发现日遗化武,且数量庞大,基本覆盖中国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和东南沿海大部分省区,其中东北三省最为集中。
日化武被战后60多年的泥土掩埋,大部分已经生锈,部分已经渗漏,对当地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和巨大危害。 这些化武的埋藏地点中有被登记的,也有未被登记的。 例如,一些化学武器是小规模的日军部队,投降前随便在什么地方挖了个洞埋起来。
这些武器就像地雷一样,而且不容易找到,所以日方也不知道具体有多少化学武器遗留在中国,向中方提供的化武埋藏新闻严重不足。 所有已知的日本遗化武都是在当地城市建设和居民日常生活中偶然发现的,这在中方采取防范和应对措施时增加了困难。
废弃化武是日本的义务
国际社会很早就将禁止化学武器、抑制化学战的愿望纳入国际法的努力范围内,1997年正式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为解决这些化学武器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 该公约第一条第3款规定:“各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他缔约国领土上遗留的所有化学武器。”
在1987年日内瓦裁军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首次发表了关于遗弃化学武器的发言,随后在1990年中国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处理问题。 为此,从1990年开始中日两国共同对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情况展开现场调查。
1997年4月《禁止化学武器迅速发展、生产、储存、采用和销毁公约》生效后,日本与中国一起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遗弃公约》关于化学武器遗弃的规定,遗弃国应当提供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所需的一切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和其他资源。 据此,日本有义务销毁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 在2007年4月之前销毁遗弃在中国的所有化学武器。
1999年7月,中日双方就销毁遗弃化学武器的基本框架达成协议,并签署了备忘录。 日本政府认为,应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备忘录,尽早解决化学武器遗弃问题,并在中方密切合作下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日本政府今后打算利用相关设施,用高温炉燃烧炮弹等方法加速解决,现阶段制定了到2022年完成哈尔滨里奇销毁武器解决工作的目标。 日本内阁组成的化学武器解决智囊会议成员、东京大学研究生院教授高原明生表示:“哈尔巴岭设施的建立是处理过去战争相关问题的重要一步,是非常有建设性的措施。 希望两国国民知道这件事以后有助于中日关系的改善。 ”
日本方面的履约浪潮不断
但是,日遗化武销毁进程并不顺利。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放弃化学武器的国家在各个阶段的销毁期限和数量做出了规定。 根据这项规定,日本必须在1999年建设必要的废弃设施并完成相关试验。 2000年销毁日遗化武总量的10%以上,2002年为20%,2004年为45%,10年内2007年4月全部销毁完毕。 如果不能废除,经与当事国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事实上,日方从一开始就对延迟履约持消极态度,并打算延长销毁期限,为此大肆制造舆论。 例如,据一家日本媒体报道,中方除吉林省敦化市哈巴岭外,还提出“在其他地方建设废弃工厂”。 就这样,日本方面的“预算必须超过1兆日元”。 与工厂报废配套建设的发电厂实际上“几千千瓦就足够了”,但中方重申“建设几万千瓦的发电厂,需要直升机场”,以便今后“转为军用”。
这些荒唐的报道阻碍了日本民众和国际社会对日本遗弃化武实际情况的了解,严重干扰了销毁事业,在日本社会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2006年4月,日本向国际禁化组织提交申请,同年7月日本同意将其销毁期限延长至年。
中国政府极其重视日遗化武问题。 基于日方动作迟缓、履约承诺未得到切实履行的现实,中方在国际禁产组织大会等多场合表示不满,敦促日方“全面履行公约义务,尽快拿出有效的处理办法”。 除了两国有关部门的具体谈判外,在日中首脑会谈时,日遗化武问题也多次被提上日程。
2007年4月,温家宝总理访日,根据双方首脑会谈后发表的《中日共同信息公报》,双方欢迎设立“解决日本遗弃在中国化学武器的日中共同机构”。 为加快销毁进程,日方表示将根据中方建议引进移动式解决设备进行作业,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年,日本内阁府副大臣平冈秀夫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日本正式开始销毁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 这标志着销毁日本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的事业终于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销毁面临技术难题
通常,销毁日遗化武需要经过挖掘回收、识别分类、暂时存档、拆解、无害化解决几个过程。 其中,无害化解决是销毁日遗化武最终要达成的结果。 不仅要销毁日化武弹体本身,还要解决销毁中的排烟、排水、排气和由此产生的废弃物,挖掘回收中被弹体污染的土壤等,实现一切无害化。 只有这些手续都办完了,才能放弃事业结束。
现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备忘录中规定的销毁期限似乎早就超过了。 难以掌握日化武的整体情况,只不过是延迟的一个原因。 化学武器的解决过程所需的阶段是比较本国化学武器的状况而研究开发的,只适用于库存弹药。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尚无因长年埋地下而破损、泄漏严重的化学弹药销毁技术。 日本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正处于变形、生锈、泄漏严重的状态。 因此,从2000年12月开始,日方在22次来华发掘回收工作中发掘了4.7万件遗弃化学武器,只能在中国的临时储存库中长时间停留,并未开始实质性销毁。
另外,日遗化武数量多、种类多,推测的销毁周期也很长。 理论上,光是哈尔伯里奇一个地点的化学武器销毁工作就有可能需要两年半。 根据中日双方达成的协议,日方资金落后也影响了业务销毁的及时开展。
来源:时代商情报
标题:“日本多次拖延销毁在华遗留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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