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ipo )期间,承兑人通过联合出售等手段人为上涨股价,认购新股的投资者提起反托拉斯诉讼,投资者因承兑人的违法行为受到的损害依据反托拉斯法赔偿吗? 本案给出了答案。 据悉,2002年1月,60名认购新股的投资者提起反托拉斯诉讼,10家促销新股的投资银行违法承诺,除非投资者接受联合认购、登梯等条件,否则不出售受投资者欢迎的新股。 地区法院认为反托拉斯法不适用本案的相关行为,驳回了投资者的起诉。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反托拉斯法提出的主张与联邦证券法之间明显不相容。 因此,证券法隐含地以反托拉斯法不能适用本案情况为由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美国联邦证券法默示反托拉斯法不适用本案的情况”

1997年3月至2000年12月,10家投资银行(包括瑞士信贷、笔者注)组成各经销团,帮助数百家科技企业首次公开发行。 本案的承销活动发生在企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ipo )期间。 ipo是新公司向投资公众出售股票,是新公司的融资机会。

一般由几个经销商组成销售小组销售股票。 集团在调查和预测市场对不同价位股票的诉求后,向企业提出定价和发行股票总数的建议。 最后,销售小组必须约定以商定的固定价格在事先约定的日期购买企业发行的所有股票。 集团还以同样的价格将股票转卖给投资者。 经销团从发行人购买股票有折扣,相当于发行人向经销团支付的佣金。 经销团开展促销活动,最重要的是要明确股票的确切价格和数量。 首先,销售小组进行初步报价,写好登记陈述后,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 之后,销售团队举行“路演”,销售团队的成员企业和发行商的代表与潜在投资者见面被称为“诉求文件”。 在此期间,销售团队和发行人向投资者陈述企业及其股票的相关新闻,估算投资者购买股票的意向。 关于这一点,集团很可能在询问投资者购买股票的意向是否会根据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数量而变化。 出售团知道的情况包括投资者购买股票、购买的数量、价格、转售股票前的持股期限等。 根据这样的消息,销售小组成员将与发行人协商最后的安排,明确每股价格,并执行经销商共同负责承销的股票数量。 如上所述,经销通过买入折价的股票,然后以固定价格转卖给投资者来赚取佣金。

“美国联邦证券法默示反托拉斯法不适用本案的情况”

据投资者称,这些销售商(1)投资者在此后持续上涨的价格区间购买该股越来越多的股票),2 )然后向销售商购买该股时,是否要支付不寻常的高额手续费 (3)从经销商那里买入不喜欢的股票) )除此之外,非法约定不卖出受投资者欢迎的新股,经销商通过展开上述行为的一部分或全部,人为地提高证券相关的股价。 为此,投资者(含比林,笔者注)向地区法院提起了反托拉斯诉讼。

“美国联邦证券法默示反托拉斯法不适用本案的情况”

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表示这些法律是否排除反托拉斯法的适用。 但是,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提到反托拉斯法,法院必须明确,在这些情况下,这些法律将隐含地排除反托拉斯法的适用。 本案被告经销商要求地区法院驳回投资者的起诉。 理由是联邦证券法隐含,反托拉斯法不适用本案的相关行为。 地区法院同意经销商的意见,驳回投资者的起诉。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布雷耶最高法院法官认为,在这类案件中提起反托拉斯诉讼风险很大,有可能损害证券市场。 证券法和反托拉斯法明显不兼容,投资者根据反托拉斯法提出的主张和联邦证券法明显不相容。 投资者因经销商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证券法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这是因为证券法隐含,反托拉斯法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撤销了。

“美国联邦证券法默示反托拉斯法不适用本案的情况”

来源:时代商情报

标题:“美国联邦证券法默示反托拉斯法不适用本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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